方志的属性,是指方志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特征。这是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和研究新方志学理论首先应解决的一个重大的问题。方志的属性,是方志学全部理论的基石,是修志者职业活动的指南。它关系到新方志的编纂质量,也关系到新方志学的创立与发展。但是,这个问题,在方志界颇多争议,主要是围绕着方志是“地理书”还是“历史书”的问题而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80年代初,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纂在全国普遍开展以来,随着修志工作实践和方志理论研究的深入进行,方志界对方志的学科属性问题,进行了较广泛的研讨。方志界普遍认为:方志的价值,在于它提供科学的资料。资料性是志书的最基本属性,它决定和影响志书的思想性、科学性、综合性、地方性等其他性质,而它的资料则是在一定思想、观点统率下的资料,能够反映所记事物的规律和本质面貌,显示出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它又带有著述性,是资料性和著述性的统一体。同时,志书的资料性,又是通过结构的整体性、篇目的合理性、条目竖写的阶段性和完整性反映出来。这些无不体现出著述性。志书的著述与史书的著述是有区别的,“志为史观”,“志为实事”。“志为实事”并不是没有观点,志书的观点是寓于事实之中,即寓观点于叙事之中,这又称作“述而不作”。“述而不作”实际上是资料性和著述性的统一。它的好处,一是能保证志书容纳和保存的是寓观点之中的资料,而不是议论、评论判断;二是有利于保持资料的真实性、稳定性;三是避免志书内容变形或政治化倾向。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纂,继承和发扬了历代修志的优秀传统。胡乔木于1986年12月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编出来的志书,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地方志是严肃的科学的资料书”。此后,持此论者众多,且渐趋共识。这一点,从方志界一些知名人士对方志性质(或方志定义)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例如,有的说:“地方志是综合记述一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全面情况的资料性著述。”有的称地方志“是记述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有的则说:“地方志是记述一定行政区域内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综合性、科学性、资料性著述。”还有的说:方志是认识和记述区域自然和社会状况的综合性或专项性的科学资料著述。”诸家论述都肯定了方志的资料性著述的本质属性,目前我国方志界大都倾向此说。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施行,其中第三条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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