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1日上午,《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条例在原有政府规章基础上,对地方志的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做了全面具体规范,原本只有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能编纂的志书,现在下延到江苏的“名镇”“名村”。这就意味着,以后江苏除“省志”“市志”“县志”外,“镇志”“村志”也将不断涌现。
在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把地方志分为3种: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记者注意到,地方志到“县志”为止。
“这次条例编纂的亮点是创新意识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郝日升说,虽然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没有这方面规定,但综合各方意见,结合江苏实际,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加入这条。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编纂志书。
讨论该条款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提出,对于乡镇(街道)志、村(社区)志,草案仅仅规定鼓励编纂,力度不够,建议明确乡镇(街道)应当编纂志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报告则根据调研情况指出,我省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地方志相关工作推进程度也不同,不宜在法规中做统一硬性要求。
南京市方志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江苏已有不少乡村、街道编纂志书,此次将这种做法上升到法规高度,对存史很有意义。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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