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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条例》8月1日施行 重点整治非法
旅游资讯 2017-07-13 15:14:0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齐征 【打印本页】

 

  视觉中国供图(资料图片)

  7月7日,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姜俊梅介绍,《条例》立法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用问题引导立法,以立法解决问题;二是从实际出发,细化补充上位法(《旅游法》),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具体,对此,《条例》不再作出重复规定,但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公共服务、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自有住宅经营旅游、景区承载量和综合协调机制等方面,《旅游法》的规定相对原则,为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留有空间,《条例》正是对本市的地方立法加以补充和细化,以增强《旅游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条例》突出首都旅游特色,发挥旅游业在强化首都核心功能中的作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宋宇说:“一是强化首都核心功能,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二是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治理非法‘一日游’;三是按照《旅游法》要求,完善民宿经营管理。”

  宋宇表示,为充分弘扬和传承首都的历史文化,《条例》分别从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世界文化遗产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加强导游人文地理和历史文化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开发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文化演出和精品剧目,鼓励利用北京文化资源优势开发旅游产品。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未经景区培训并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景区内为旅游团队提供讲解服务。第三十二条鼓励景区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讲解员,提升景区文化品质等。

  “北京市旅游市场以散客为主,旅游散客占比达到90%以上,客观上存在着‘一日游’需求;同时,旅游设施就整体而言可以满足旅游散客需求,但配置还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公共交通在十三陵、八达岭等热点旅游景区配置不完善,为非法‘一日游’渗入提供了机会和空间;旅游信息提供散、乱、缺乏权威,政府公共旅游信息服务供给不足,给非法旅游信息以较大传播空间;非法‘一日游’经营利益链条严密,获利高,违法成本低,非法经营者有恃无恐;而目前的行政管理分散化、碎片化,运动式执法方式和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不适应治理非法‘一日游’的需要。”宋宇说。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按照疏堵结合,管理与服务并重,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切断非法“一日游“信息传播链条、服务链条和利益链条的思路,设“一日游”专节,对突出的违法情形集中作出规定。

  《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一日游”概念,规定“一日游”经营主体为旅行社,旅行社的服务内容包括:交通、餐饮、游览、导游,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划清合法“一日游”经营与非法“一日游”经营的区别。同时,在第五十三条集中列举了6类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并做出禁止性规定。禁止的经营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黑车、黑社、黑导);二、擅自在公共场散发、悬挂、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四、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即低价揽客、二次加价和强买强卖);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甩团、甩客;六、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财物。

  《条例》强化旅行社责任,规定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以屏蔽非法经营者。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游览景区或景点的具体名称,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类似以水关、居庸关长城等代替世界文化遗产八达岭长城的问题。旅游者在旅行社或导游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旅行社负责处理并承担先行赔付义务。规定旅游客运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内部监控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为政府部门利用电子行程单和车辆运行轨迹实现在线监控创造条件,为现场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提供依据。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安金明表示,“未来,将以市政府成立环境、食药和旅游安保总队为契机,特别是以旅游警察支队为综合执法的中坚力量,进一步推动‘一日游’过程中涉及的人、车、店各方面的综合执法。”

  此外,《条例》还将规范民宿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并在旅游经营一章中设“民宿”专节进行规定。宋宇介绍,一是明确民宿的概念,规定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确立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住宿经营的合法性。二是明确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规定,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规定做好衔接。三是明确市区政府规范引导民宿发展和鼓励支持乡民宿发展的责任。四是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城区和乡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五是在“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明确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为乡村民宿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王鸿剑表示,城区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将涉及4部分内容:“一是民宿的基本经营条件,包括房屋安全、消防应急、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二是要求民宿经营者取得合法地位,即进行工商登记;三是对民宿经营行为的规范,包括住宿登记、保护旅游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明码实价,公平交易等;四是做好政府服务,相关部门要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好民宿经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北京民宿业的健康发展。”据悉,北京城区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将不晚于2018年8月1日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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