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法学会文化和旅游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民宿法律规制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与会专家深入探讨了境外民宿立法的经验、我国民宿立法的可行性以及民宿网络经营平台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虽然到2017年底我国民宿规模已超过6万家,但其合法性及经营管理模式等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到了需要通过立法来破解相关难题的阶段。
合法性是困扰民宿发展的国际难题。即使被奉为民宿萌发地的日本,面对近年来旅游人次增加和民宿暴露出的治安、噪音、卫生等各类问题,民宿合法性也被推上舆论风口。“日本政府监管民宿的《住宅宿泊事业法》从今年6月15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灰色地带’发展了30多年的日本民宿业终于走向光明,也为全球民宿行业提供了立法范本。”日本民宿协会特别顾问德村志成认为,中日民宿虽然发展路径不同,但民宿管理的特殊性相似,民宿立法绝不能成为酒店法律制度的简单翻版,必须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要坚持文化引领、乡村特色、农民主体、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浙江拥有民宿1.6万余家,近90%的民宿已经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近5年来,浙江11个市和63个县(市、区)陆续制定并实施民宿相关政策文件达120多个,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给了浙江民宿发展优质的发展环境,特别是在2016年,《浙江省旅游条例》在全国率先将民宿列入地方性法规范畴,这给了浙江民宿主们吃上了定心丸。”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杨建武介绍,对于浙江来说,民宿合法性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新的难题更多在于引导和规范。目前浙江是“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自然资源、住建等多部门”对民宿进行协同管理。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旅游学院院长梁雪松认为,各部门协同管理本是好事,但如果同一个地市几个下辖区县尚存在不同部门分头管理的情况时,民宿业的监管就会处在无人执法或多头执法的“职能缺失或交叉”的局面,他建议在民宿立法时,应该考虑哪个部门是监管中的最重要主体,哪些部门进行监管配合,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立法后各部门之间的执法难题。
就在一个月前,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正式发布了《共享住宿服务规范》,给了我国处于“灰色地带”的民宿业提供更多明确的规范指导。但标准规范和法律终究不同。梁雪松认为,标准解决的是服务品质问题且并不是强制的,法律解决的是民宿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做到精准定义、分类规制、促管协调、有限突破,才能为民宿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村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