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国33县市区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期限延长一年)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根据决定,试点期限届满后,试点期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该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表决,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决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宅基地审批权限方面,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此外,还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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